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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民初853号

胡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853号原告胡某,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新平北路。被告许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浯口镇。现关押在福建省福州榕城监狱。

原告胡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在福建打工认识并交往,2005年3月3日在乐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9日,大儿子出生,名叫许某甲,2014年12月12日,小儿子出生,名叫许某乙。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好赌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因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劣性不改,还经常打原告。被告曾因盗窃被关押数次,这次是第四次被关押。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许某辩称,我真的很喜欢原告,我确实做了很多错事,对家里付出的也比较少,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福建打工认识并交往,2005年3月3日在乐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二男孩,大男孩许某甲,2005年5月9日出生,二男孩许某乙,2014年12月12日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在福建省福州榕城监狱服刑,引起了双方感情淡薄,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主张与被告许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况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小孩,被告许某刑期也将到期。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 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