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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1号

原告王加祝、胡建林等与被告邓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加祝,胡建林,邓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王加祝。原告胡建林。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贺达彪,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桂芳,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光兴,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祥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祝、胡建林与被告邓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祝、胡建林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加祝、胡建林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祝、胡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加祝、胡建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李颖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丰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