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王加祝。原告胡建林。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贺达彪,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桂芳,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光兴,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邓祥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祝、胡建林与被告邓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祝、胡建林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加祝、胡建林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祝、胡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加祝、胡建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李颖萍
人民陪审员 张丰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