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万晶。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吉田。申请执行人万晶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哈二建公司)、邓吉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94元、执行费17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因另一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哈二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西二道街20号2层3号(产权证号:里00060540,建筑面积243.61平方米)房产档案,于2016年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哈二建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北安街75号-1-1层(产权证号:里00062766,建筑面积565.52平方米)房产档案,于2016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哈二建共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籍档案。申请执行人万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哈二建公司、邓吉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韩艳艳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