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705号原告张华,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赵江龄,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钟鑫。
原告张华、赵江龄起诉被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华、赵江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蒲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