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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470号之二

廖有明与郭金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有明,郭金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470号之二原告廖有明,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郭金石,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有明诉被告郭金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有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有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1415.5元,财产保全费2820,合计4235.5元,由原告廖有明承担。

审判员  陈良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