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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757号

原告蔡海初与被告卓名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海初,卓名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757号原告蔡海初,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委托代理人朱双喜,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系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名远,男,1972年10月31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慈利县零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初与被告卓名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初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名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海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蔡海初负担。

审判员  朱爱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谭云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