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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1212号

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与宋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宋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1212号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诉被告宋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于2016年6月7日,以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新城区五一烟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双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