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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644号

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644号

原告: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欧淦昌。

委托代理人:林彩群。

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灿辉原告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邝伟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彩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双方友好协商,2012年6月17日签订了商务客户挂账协议,根据协议细则规定,被告在酒店各营业点消费,并进行签单月结,结账方式:每月10日前来酒店结算。从2012年11月21日至今,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尚有签单挂载款3242元,未按客户挂账协议规定结清未结款项,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在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未结清款项3242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无作答辩也无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签订一份商务客户挂账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灿辉与王振豪可在原告酒店各营业点消费签单挂账。结算方式为月结,被告需在每月10日前至原告处结算。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原告提供了挂账在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名下的11302元消费款单据,其中有授权签名的共9714元。另查明,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与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广宁嘉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音响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日起一年的质保金8100元作为酒店消费抵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贵宾签帐单9张、商务客户挂账协议书、音响安装合同、付款工程款收据2张、转账凭证2张、原告营运执照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签订的商务客户挂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出消费并挂账,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每月10日前至原告处结算,但其没有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立即归还签单未结款理由成立。因原告提供的0003179号贵宾签帐单与商务客户挂账协议书上王灿辉签名不符,本院仅对王灿辉和王振豪本人签名的9714元消费款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抵销货款的约定,请求抵销音响货款。对原被告双方合意将合同总金额的10%即8100元作为消费抵销款,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宁县御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16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南海铧鸿音响厂负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财会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邝伟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