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忠财,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忠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忠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许忠财窜到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将麻某乙停放在湖润街“大自然网吧”门前的一辆红色两轮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该车系麻某乙父亲麻某甲于2013年从别人手中购买,车主为那坡县城厢镇许某)。行至广西大新县下雷镇下雷街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68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许某。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忠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忠财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忠财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忠财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于2016年3月2日8时许携带弹簧刀、自制十字批等作案工具从天等县下雷镇窜到靖西市湖润镇湖润街,趁麻某乙停放在湖润街“大自然网吧”门前的一辆红色两轮雅马哈牌摩托车(摩托车的发动机号:LY151FMH09M64684,车架号:LL8PUH4F79B105915)没有拨取车钥匙之机将车盗走,许忠财驾驶该摩托车行至广西大新县下雷镇下雷街时,被追踪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被盗摩托车,并从许忠财身上查获一把弹簧刀、一把剪刀、一把扳手和一把自制十字批等作案工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68元。经查,该摩托车系许某于2012年4月15日在那坡县城厢镇被盗的车辆,破案后,摩托车已发还失主许某。被告人许忠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事实。另查明,许忠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那坡县公安局接受刑事登记表、被盗摩托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购车发票,天等县(2012)天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天等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靖刑初第237号刑事判决书、靖西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被盗摩托车和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被害人麻某乙的陈述,证人麻某甲、许某证言,被告人许忠财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忠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3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忠财携带凶器盗窃,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前后罪为同种类型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忠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一把弹簧刀、一把剪刀、一把扳手和一把自制十字批等作案工具,依法没帐,作为证据提存。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忠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蓬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谭冰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