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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823号

杨妃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杨妃清,王立德,肖富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负责人:李顺,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妃清,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066。

原审

被告:王立德,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镇雷州。公民身份号码:×××0010。

原审

被告:肖富馀,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3。

原审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妃清及原审被告王立德、肖富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2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杨妃清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  陈志韧

审判员  梁 旗

审判员  吴春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 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