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526号胡均华: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你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5)2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鄂118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违法所得款282元。
二、向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2700元,并对逾期未缴纳的部分按日承担3%加处罚款。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10000000004206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