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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589号

吴海柱、郭海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海柱,郭海韵,田中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柱,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牡丹区水务局干部,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吴楠,女,1988年5月1日,汉族,教师,住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韵,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巨野县。

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中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巨野县。

上诉人吴海柱因与被上诉人郭海韵、田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