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柱,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牡丹区水务局干部,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吴楠,女,1988年5月1日,汉族,教师,住菏泽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韵,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巨野县。
委托代理人:崔海庆,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中超,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巨野县。
上诉人吴海柱因与被上诉人郭海韵、田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