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61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代表人李忠录,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金治国,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金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22550.56元及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7813元、执行费738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尹新忠
审判员 黄克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