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479号
原告:初德友,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邹中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波,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瑞岩,被告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单位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宏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梦宇,被告单位职员。
原告初德友诉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初德友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德友撤回对被告烟台交运集团龙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初德友承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