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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民初134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张振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张振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3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负责人帅亮,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吉陵,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职工,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张振巍,男,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张振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汪爱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 瑜附:裁定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