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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催2号

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蒋宏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催2号申请人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老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宏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龙,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127239434,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日,出票人吉安丰顺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收款人抚州奥东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宏成纸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文起

审判员  张黎晖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雷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