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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669号

欧健国与吴立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欧健国,吴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669号原告欧健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健国与被告吴立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健国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健国负担。

审判员  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