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605号原告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岑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岑某负担。
审判员 何秋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班桂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