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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765号

徐杰与临海市卡特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杰,临海市卡特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765号

原告:徐杰。

委托代理人:鲁陈坚、卢俊。

被告:临海市卡特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峰。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蔡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杰与被告临海市卡特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杰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月

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