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8812号

师婷与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812号原告师婷,女,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21-2#。负责人叶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婷与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婷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师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师婷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