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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775号

肖兵坤、罗伦章等与双峰县家宝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兵坤,罗伦章,郎明义,双峰县家宝艺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肖兵坤。申请执行人罗伦章。申请执行人郎明义。被执行人双峰县家宝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贺红卫,该××董事长。本院根据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3)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兵坤、罗伦章、郎明义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家宝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双峰县家宝艺陶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仲案字(2013)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学东

审判员  邓伟雄

审判员  王接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