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春,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怀跃,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徐胜友,男,1972年10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尹海春,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洪春与被执行人彭怀跃、徐胜友、尹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洪春与被执行人彭怀跃、徐胜友、尹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