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姜娇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行审001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娇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娇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娇娥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姜娇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