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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664号

原告刘学健与被告朱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学健,朱乾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664号原告刘学健,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朱乾丽,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健与被告朱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健撤回对被告朱乾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健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伍美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