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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220号

何玮与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玮,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何玮,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罗必才,公司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我院(2015)兴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玮于2016年3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于兴文二中光明校区部分工程款未收取,该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已经具备执行该工程款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进款1327328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王庸鸿

审判员 罗安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