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县浆水镇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孙孟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丽辉,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彬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县浆水镇香炉寨村村西。法定代表人XX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县彬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河北邢台冶金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戈
审判员 秦一臣
审判员 何秀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贺非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