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德利,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春明,男,汉族,约4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杨德利诉被告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徐发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