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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1094号

杨德利与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利,刘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德利,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春明,男,汉族,约4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杨德利诉被告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学

审 判 员  徐发文

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