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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民初617号

王多福诉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多福,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4民初617号

原告:王多福,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东路333号农业科技园区副楼3楼301室,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6523007108948893(1-1)。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东江,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多福诉被告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多福于2016年6月7日以寻找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多福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多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邮寄费206元,合计378元,由原告王多福自行负担。

审判员  拜春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