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 正 琼 与 晏 勇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134号原告邬正琼,女性,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被告晏勇,男性,汉族,1986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邬正琼与晏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正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杰古武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昌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