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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民初134号

邬正琼与晏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邬正琼,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邬 正 琼 与 晏 勇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134号原告邬正琼,女性,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被告晏勇,男性,汉族,1986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邬正琼与晏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正琼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杰古武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昌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