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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04号

薛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某,贺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某与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某(2016)陕0823民初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贺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薛某兽药及饲料价款共计9722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1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97222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当日兑付2万元,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贺某某每3个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案款为止。2、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贺某某负担。3、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肖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