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135号原告萝北县团结镇工农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书江,职务村主任。被告王有理,男,身份事项不详,萝北县团结镇工农兵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萝北县团结镇工农兵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有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萝北县团结镇工农兵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