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初6331号原告赖某某,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伍某某,重庆市南岸区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熊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被告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文化差异太大,在共同生活中相处太难,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夫妻财产协商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后来双方因为经济原因发生矛盾,打架两次,报过警。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偷了被告3000元钱,被告已经报了警,要求原告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矛盾,现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均同意离婚。上诉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均当庭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偷了其3000元,且被告已经报了警,由于其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故本案暂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60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担60元(此款已由原告赖某某垫付,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熊 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詹睛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