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958号原告崔艳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嘉成大厦5楼。代表人张润洁,经理。被告庄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娟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庄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娟于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