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5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易,男,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易酒后驾驶渝F3F6**号小型轿车,搭载三人行驶,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麻柳林路口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追尾,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mg/100ml。被告人马易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易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纯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