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民申877号

雷蛟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任雪松、达州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任雪松,达州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8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蛟,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孝彬,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系雷蛟之父。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劲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群,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雪松,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雷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任雪松、达州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雷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光辉

代理

审判员  徐睿先

代理

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