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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8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王志刚、宗芮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王志刚,宗芮宇,李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新沂市南京路28号。负责人郭永,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玉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7年4月3日,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宗芮宇,女,1978年3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宗芮宇、李媛媛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暂无法实际执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14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书面申请要求暂缓执行,并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秉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