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586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庄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兴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珈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