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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95号

杨有红与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有红,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杨有红,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钢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于清。本院在执行杨有红申请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有红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0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贻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爱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