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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250号

付宁波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50号被执行人付宁波,男,生于1980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系累犯。被执行人付宁波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付宁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23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付宁波有期徒刑十个月,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6月7日,付宁波委托其亲属主动缴纳所得赃款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3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勇

审判员  郑栈芳

审判员  杨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梦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