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250号被执行人付宁波,男,生于1980年7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系累犯。被执行人付宁波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付宁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23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付宁波有期徒刑十个月,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6年6月7日,付宁波委托其亲属主动缴纳所得赃款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3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勇
审判员 郑栈芳
审判员 杨国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梦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