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胡光珍,女,生于1935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委托代理人陈善贵,乐至县天池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光胜,男,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高寺镇。胡光珍申请执行唐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光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胡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光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开幕
审 判 员 付建三
代理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