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955号
原告:余惠萍。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根。
被告:黄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惠萍与被告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黄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惠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惠萍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余惠萍负担。
审判员 喻青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