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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3955号

余惠萍与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黄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惠萍,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黄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955号

原告:余惠萍。

委托代理人:金科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根。

被告:黄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惠萍与被告富阳中兴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黄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惠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惠萍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余惠萍负担。

审判员  喻青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