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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77号

被执行人刘玉龙罚金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7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刘玉龙,(小名玉龙,别名“二星”,绰号“二拿咋”),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水泊寺派出所,住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无业。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6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龙犯抢劫罪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南刑未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刘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房屋产权办、证券公司等,被执行人刘玉龙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未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刘玉龙处以罚金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封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