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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监30号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对外贸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禹城市对外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科,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禹城市对外贸易公司。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城市对外贸易公司(2014)禹法执字第23号案件,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以及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城市对外贸易公司(2014)禹法执字第23号案件指定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红岩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