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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869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869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中,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燕,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向中、被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了解后于201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儿子郭某某出生。孩子出生半年后,发现患有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为给孩子治病,双方花费了大笔医药费,原告为此向亲友借款及银行贷款。原告为了偿还上述款项便外出打工挣钱,很少回家,打工所得及时打给被告,被告不但不体谅原告的好意,反而在网上散布消息说原告抛妻弃子,原告回家与被告协商孩子及家庭问题,被告逃避,提出苛刻条件要与原告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家庭共同债务6万元。

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取名等情节属实,其余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孩子出生七个月后发现患有先天性脑发育不全,原告即带孩子多次到北京等地治疗,花费巨大。原告得知孩子病情后,不但不积极配合治疗还借工作之名长期不回家,对被告及孩子不闻不问。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起家庭责任,原告置之不理,从不过问孩子的身体状况,为了保证孩子系统、持续治疗,被告无奈通过网络平台给孩子筹集后续治疗费,不存在被告在网上恶意散布消息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方面的冲突,主要矛盾是原告不尽义务,拒绝给孩子有效的医治,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能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孩子早日康复,被告希望原告从经济上精神上支持被告,给孩子的治疗提供有力保证,给孩子的康复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共同创造和睦幸福的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某。2015年6月,发现孩子郭某某患有先天性大脑发育不良,被告带孩子到北京等地救治,现病情好转。原被告双方为孩子治病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为给孩子筹集医药费,在轻松筹网络平台上发布孩子的病情寻求社会帮助,其中提到原告要抛弃孩子,觉得孩子是个累赘等语言,原告认为被告在网络上恶意丑化自己,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自2013年起至今,每年3至12月份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工作。2015年8月3日,从北京给孩子治病结束回家后,原告到吉尔吉斯斯坦上班,至2016年4月回家。期间孩子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照看。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在轻松筹求助社会发布内容的截屏打印件,被告提交的张掖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都应尽职尽责维护家庭生活安定幸福、照顾孩子健康成长。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看,本案原被告因给孩子医治疾病发生分歧,原告对被告在轻松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用辞不满,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这些矛盾都是作为父母为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产生,并非不可调和化解的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彼此理解,夫妻感情就有和好的希望。现婚生子年幼且患有疾病,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努力及时医治精心照顾,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康复治疗,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雅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