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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刑初29号

秦某甲、姜某某等六人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刑初29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检疫站副站长。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甲(绰号:姜某乙),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3年12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铁力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工人。2016年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乙,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秦某甲、姜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2015年5月9日,被告人秦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甲、李某某,要求二人帮助其去铁力市**加油站附近一居民(被害人冯某某)家“整点明子”。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瑞虎”吉普车赶到被告人秦某甲家,二人汇合后便驾驶秦某甲的“本田锋范”轿车来到被告人秦某甲开办的屠宰场。到屠宰场后,被告人秦某甲以帮助其抬东西为由找来在该屠宰场打工的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五人一起驾车来到被害人冯某某位于铁力市**加油站附近存放着明子的院子外。为了便于运送赃物,五人又开来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瑞虎”吉普车。被告人秦某甲用钳子拽开彩钢瓦杖子后,五人进入院内便开始盗窃“明子”并将“明子”运至被告人秦某甲开办的屠宰场内藏匿。“搬运明子”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甲赶至并一同参与。六被告人往返多次搬运,共计盗走“明子”3000余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33元。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到铁力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毒一事到铁力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时被查获归案。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告人姜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在其位于铁力市**小区*号楼一挂有“****”牌匾的商服楼内,容留秦某甲、韩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同年12月19日12时许,在上述地点被告人姜某甲容留秦某甲、韩某某、丁某某吸食毒品一次。同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位于铁力市**小区公寓*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姜某甲、韩某某、丁某某吸食毒品一次。上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均由被告人姜某甲提供。被告人秦某甲、姜某甲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分别于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24日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盗现场照片,铁力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铁力市******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赃物照片,铁力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铁力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证人韩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召集被告人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帮助其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从作案时间、进入盗窃现场方式等客观事实及各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均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六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秦某甲是主犯,其余五被告人系从犯,故应对被告人姜某甲、李某某、秦某乙、安某某、郭某某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姜某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余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全部被依法收缴发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姜某甲、秦某甲分别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提供毒品及吸毒所用工具,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甲、秦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活动,酌情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甲先前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具有前科,酌情可对其从重处罚。最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秦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铁军

代理

审判员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