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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054号

周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054号

原告:周某。

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