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054号
原告:周某。
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