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7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负责人:罗红庚,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德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支行员工。
被告:余浩畅,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730。
被告:李明芳,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72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诉被告余浩畅、李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7日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7496元,但原告在此期限内对其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没有预交,又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睦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俊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