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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205号之一

欧阳宝武与欧阳宝林、程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宝武,欧阳宝林,程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宝武。被执行人欧阳宝林。被执行人程明花。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宝武与被执行人欧阳宝林、程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2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欧阳宝林在枣庄市薛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的收入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