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61-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志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万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柏万春,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严正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沦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柏万春,严正平所有的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