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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61-1号

铜陵志坚化工有限公司与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柏万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志坚化工有限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柏万春,严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61-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志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万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柏万春,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严正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沦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柏万春,严正平所有的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