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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322号之一

张晓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322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晓军,女。本院执行张晓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上刑二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晓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强制执行16000元,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晓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鹤亭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